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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香港特区政府延长澳门居民访港逗留期限的通知
2009/02/23

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自2009216日起实行延长澳门居民访港逗留期限新安排,具体如下:

一、澳门永久性居民持澳门永久性居民智能身份证,连同《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赴港申报表》,或持《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》赴港,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,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,逗留不超过180天。

二、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《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》赴港,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,可获准以访客入境,逗留期不超过30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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